特殊教育是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是促進殘疾人全面發展、幫助殘疾人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基本途徑。特殊教育也成為評判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標志之一。
改革開放后,我國特殊教育事業取得了顯著進展,接受各級教育的殘疾人數量逐年增加。2006年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的數據顯示,我國一共有8296萬殘疾人,占全部人口的6.34%,義務教育階段6—14歲殘疾兒童一共有246萬人,其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學?;蛱厥饨逃龑W校接受義務教育。形成了“以普通學校的隨班就讀和特教班為主體,以一定數量的特殊學校為骨干”的特殊教育格局。
據教育部2009年公報顯示,我國隨班就讀殘疾學生人數已占在校殘疾學生總數62.87%。隨班就讀的開展改變了我國普通教育的生態環境,打破了我國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二元獨立存在的傳統局面,并鋪墊了融合教育的前行之路?,F階段我國隨班就讀工作的重點從殘疾學生“進得來”普通學校就讀向“留得住,學得好”提升。
特殊教育對象的變化對師資隊伍提出新要求
狹義的特殊兒童專指殘疾兒童,即身心發展上有各種缺陷的兒童。包括智力殘疾、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肢體殘疾、言語障礙、情緒和行為障礙、多重殘疾等類型。各個國家規定的具體種類數量和名稱不盡相同。我國采用的即是狹義的特殊兒童的概念,按照殘疾人保障法中的分類,有七類殘疾兒童。1978年在英國《瓦諾克》報告中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兒童”這一概念,指因個體差異而有各種不同的特殊教育要求的兒童。這些要求涉及心理發展、身體發展、學習、生活等各方面長期或一定時間高于或低于正常兒童的要求,不僅包括對某一發展中缺陷提出的要求,也包括對學習有影響的能力、社會因素等提出要求。
目前,我國的特殊教育對象已從傳統的視力障礙、聽力障礙、智力障礙擴展到自閉癥、語言障礙、腦癱和多重殘疾等多種類型,殘疾程度已經從輕度障礙擴展到重度障礙兒童,從顯性障礙向隱性障礙兒童擴展,學習障礙、多動癥和情緒行為障礙等隱性障礙的兒童在數量上將占越來越大的比例。如學習障礙兒童,其出現率為5%—15%。而大批隱性障礙的兒童基本上在普通學校接受教育。隨班就讀規模的不斷擴大,師資質量已成為阻礙其發展的最重要因素。因而對學校教師提出了新的要求。普通學校教師應具有融合教育的理念及一定的特殊教育相關知識。特殊教育教師應從單一角色轉變為多重角色,以“合作者”的角色為普通學校的教師提供支持和服務;以“協調者”的身份促進特殊學校資源中心發揮作用;以“督導者”的角色幫助管理者解決各種問題。
特殊學校功能面臨重新定位
在我國特殊教育發展歷史上,特殊教育學校為解決殘疾兒童受教育問題、為提高殘疾兒童的素質功不可沒?,F在全國各地仍有1705所各類特殊教育學校在發揮重要作用。然而,隨著隨班就讀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特殊兒童進入普通學校學習,特殊學校將面臨生源少、殘疾程度重等問題,特殊學校的生存和發展也將成為重要問題。在融合教育的背景下,特殊學校必須打破傳統的封閉的運行模式,應成為隨班就讀的支持者。特殊學校應從傳統的單一教學功能機構,轉變為地區性的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為本地區的各種普通教育學校提供支持和服務,對隨班就讀的特殊兒童提供恰當的支持和幫助。
具體而言,特殊學校要對隨班就讀的特殊兒童提供教育咨詢、為普通教育學校提供指導、接受特殊教育相關問題咨詢、開展教師培訓等,發揮特殊教育學校多重服務功能,即特殊學校的“評估”職能;特殊學校的“資源教室”功能;特殊學校的“培訓中心”職能;特殊學校的“巡回指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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