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殊學校自閉癥兒童輔導教學計劃」的推行模式
目的
3.1 兼有弱智的自閉癥學生,由于多了一重認知方面的障礙,故有較大的學習困難。有鑒于此,教育署在弱智兒童學校推行「特殊學校自閉癥兒童輔導教學計劃」,為患有自閉癥的學生提供學習支持,幫助他們克服學習、情緒和行為上的種種障礙,加強適應常規學習、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動的能力。
服務對象
3.2 本計劃為就讀輕度及中度弱智兒童學校的自閉癥學生而設。他們須經有關的專業人士評估及推薦,才可接受這項服務?,F時,教育署除接納公營診所、醫院和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轉介的個案外,亦接納由具有香港醫學??茖W院精神科或兒科醫學院院士資格的醫生評估及轉介的個案。
3.3 學校如發現個別學生有自閉癥傾向,應盡快轉介他們往有關機構接受評估。如學生被鑒定為患有自閉癥,學校須及早為他們提供輔導服務。
3.4 學校須確保學生已鑒定為患有自閉癥,才可安排他們接受輔導服務,并且向教育署提供該學生的評估資料。此外,學校須定期向教育署更新取錄的自閉癥學生名單,以便安排輔導教師(以下統稱教師)提供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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