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介在家教育
Kirk和Gallagher認為在家教育是針對那些需要長期留在家中的障礙兒童,為了避免其教育遲滯,透過特別訓練的巡回教師,登門教導的一種教育方式。此外,在家教育的學生其所屬的學校,可依學生的能力狀況,派遣教師每天給于一小時或更多時間的輔導。大多數的在家教育主要由巡回教師輔導教學,然對于部分心智狀況、溝通能力尚佳的在家教育的學生,采用雙向對話系統提供電傳教學,使其能身歷其境的參與和聆聽教室內的討論活動,增加和老師與同學間的互動機會。電傳教學還進行訪視,收集學生作業并提供個別輔導。不過,目前國內尚無此教學方式。我國所進行的在家教育分兩種:一是適齡的兒童,因為身心障礙程度嚴重而無法到校上課,由教育單位派教師到家中輔導;一是一般學童無法適應學校生活,或家長不信任學校的教育質量,而依一定的程序申請在家教育。前者是本文探討的主題。
翻開我國特殊教育歷史,多由私人開創于先,再由政府致力于后。早期的特殊教育,大多出自人道主義的善意,最后政府再以立法來顯示其維護特殊兒童受適當教育權力的決心。近年來,國內特殊教育在正?;?、回歸主流的思潮影響下,為了因應特殊兒童的個別差異,并滿足其教育需求,而設計出一個連續與變通性的教育安置。根據其障礙程度及學習環境中限制的多寡,分別安置在普通班、特殊班、資源班、融合班、特殊學校、醫院或家中等。依據八十六年所公布的特教法,共有九種教育安置場所:
1.醫院
2.家庭
3.幼兒園、托兒所
4.小學
5.中學
6.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7.特殊學校(班)
8.其它成人機構
9.其它適當場所
其中醫院、家庭和其它適當場所,是目前各縣市鑒輔會決定在家教育方式的依據。目前國內在醫院實施的在家教育,采床邊教學服務的方式辦理。如振興復健醫學中心與其鄰近小學合作,于醫院內開設特殊班,由該小學派合格教師到醫院授課。在美國有些州對于一些因為重度障礙或身體病弱,而需要長期住院或長期需要家人照顧的學童,為避免其教育權受到影響,教育當局會指派教師前往實施床邊教學與輔導。此種以醫療為主的教育環境,在美稱之為醫院與在家教學服務。
實施在家教育政策,雖久為身心障礙團體及國內部分特教專家、學者所批評,認為此政策是另一種形式剝奪身心障礙兒的受教權,且不符合融合教育的理念,然而國內由于特教老師的缺乏,特教設備不足及特殊教育發展和理念未達先進國家水平,因此,為協助部分無法到校受教育的身心障礙兒,教育當局以實施在家教育的方式輔導學生和家長。有關在家自行教育的相關法律條文:
1.特殊教育法第七條
2.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3.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
4.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根據這些條文,兒童在經過鑒輔會的建議和家長同意后,即可實施在家教育。學生之學籍設于適當學校內,而教育場所在家中,該學籍學校應會同家長為該生設計個別化教育計劃。
眾多的特殊教育專家認為:在家教育不應該成為重度或極重度障礙兒的教育模式。Dykes與Venn認為實施在家教育應有時間限制,且要有特定目的,最終目標應回歸正常的教育環境。
我國申請在家教育的程序如下:
1.領有殘障手冊之學齡兒童(六——十五歲),確實因無法到校上學,得申請在家教育。
2.須先于學區內國中、小學辦理入學,再由父母或監護人檢具相關數據,填妥表格,向鄉、鎮、市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
3.相關資料:
(1)殘障手冊正反面復印件
(2)戶口簿復印件
4.強迫入學委員會函報縣、市政府,經縣、市政府會同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學校調查屬實,方準在家教育。
此外,在家教育學童之家長可申請教育代金,其申請標準為:
1.年滿六歲至十五歲經鑒定無法適應就讀一般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或特殊學校之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
2.未在政府委托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就讀。
3.未享有公費待遇者。
4.補助標準:
(1)在家教育者每月三千五百元。
(2)社會福利機構就讀者每月六千元。
5.申請日期:每年九月十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6.應備文件:
(1)殘障手冊復印件
(2)戶口簿復印件
(3)在家教育申請書復印件(舊生免附上述數據)
(4)在家教育代金申請表
7.受理單位:設籍學校(無論在家教育或就讀機構接需設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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