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實施在家教育的對象
依我國特殊教育法、強迫入學條例與目前的現況,智能不足、肢體障礙、情緒困擾、身體病弱等均是實施在家教育的主要對象。這些對象的共同點都是重度或多重障礙。在美國除了上述的兒童外,再依據99-475公法之家庭服務方案,其所服務的發展遲緩兒,強調家長的訓練與咨詢,也是在家教育的一員。
依據第二次全國特殊兒童普查,在全體身心障礙學生數有七萬五千五百六十二人中,在家教育學生數有五百六十五人,占百分之零點七九,其中歸類為智能不足者有二百五十一人,多重障礙者有二百五十四人。
根據教育部八十六學年度教育代金申請標準,所認定可申請在家教育的學童包括:
1.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學童
2.重度、極重度肢體障礙學童
3.重度、極重度多重障礙學童
4.重度、極重度自閉癥、重器官障礙、慢性精神病、植物人學童
5.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它先天缺陷且障礙程度為重度或極重度的學童
從以上的標準和實際查訪來看,在家教育學童常具以下幾項特質:
1.具十足的異質性:幾乎沒有兩個人有完全相似的特質。
2.溝通能力障礙:有語言發展遲緩或溝通障礙。
3.身體狀況不良:健康狀況不佳。
4.動作發展障礙:絕大部分有或多或少的動作障礙與動作發展不佳。
5.生活自理能力低下:有的甚至無自理能力。
6.常伴隨多重障礙:除不同程度的智能不足外,伴隨有視障、聽障、語障、情障、癲癇??等,不一而足。
7.常有情緒上的困擾。
8.主要障礙類型:智障、肢障。
9.大多沒有學習的機會。
10.大多過著與社會隔絕的生活方式。
11.家庭經濟狀況普遍不佳。
以上這些特質常見于在家教育學童身上,但不表示每位學童都具上述每項特質且彼此間的異質性頗高。怎樣的學生該在家教育?這是一個相當富爭議性的議題。即使在各縣市鑒輔會對于各類特殊學童的教育安置做抉擇時,也難免出現爭執的狀況,其原因是根據不同的學理可以不同的教育安置。此外,學童家長對于孩子的受教權的堅持,也是安排教育安置常面臨的問題。
這些重度或極重度學童除了有接受特殊教育的需求外,也有接受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等復健醫療需求,因此,在決定其教育安置型態時,除了需考慮學童接受完整教育的權利,還需考慮其所需各種復健的性質、從事復健時間的長短及學童的體能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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