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陽光友誼兒童康復訓練中心 孫丹丹
一.什么是孤獨癥?
美國醫生肯納(Kanner)在1943年發現并命名孤獨癥(Autism)。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疾病和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第10版》(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ICD10),以及美國精神醫學協會的《精神異常診斷和統計手冊第4版》(DSM IV-TR.APA.2000)認定為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廣泛發育障礙(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PDD)。目前比較一致的看法認為,3歲前即表現出社會交往能力障礙和語言溝通能力的缺陷,以及重復的刻板行為,感知覺的異常,智力發展不足,是孤獨癥的主要臨床表現特征。
二.什么是民間服務組織?
我們通常所說的民間組織,是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總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其特征在于它的民間性、非營利性、社會性、獨立性和實體性。
三.民間孤獨癥人士服務組織的現狀
隨著社會經濟和醫療科學的進步和發展,國際、國內越來越重視孤獨癥人士的康復和教育服務工作。從2006年開始,國家將孤獨癥人士的康復納入《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并列入精神殘疾類康復,每年的4月2日被聯合國定為“世界自閉癥日”。于是,特殊教育學校開始接收孤獨癥兒童,卻因為經驗不足,只是把孤獨癥兒童混雜在智障孩子中進行教學,致使孤獨癥兒童的特殊性并未得到關注,浪費了大量寶貴時間而訓練效果甚微。至此,各種形式的民間服務組織如雨后春荷般地發展起來。據統計,全國現有孤獨癥康復機構500多家,其中公辦機構100多家,民辦機構400多家,可見,民辦服務機構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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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獨癥人士的康復工作是一項搶救性工作,尤其是學齡前的孤獨癥兒童,若接受了行之有效的針對性康復,到了學齡期,兒童可照常入學,這正是所有家長們所樂意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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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孤獨癥服務機構,不論是營利性的,還是非營利性的,能否可持續地發展,關鍵在于能否吸引越來越多的客戶;而能否吸引越來越多的客戶,關鍵在于是否能讓家長們看到實實在在的效果。效果越好,則口碑越好,就會有越來越多的孩子排隊等待進入這個機構接受訓練,機構的發展就是水到渠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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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較好的康復效果,民辦服務機構會吸收優秀的師資隊伍,優勝劣汰,力求一專多能,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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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雀雖小,五臟俱全?!泵褶k服務機構為了適合各類型孤獨癥人士的康復需求,兼收并蓄,一攬眾長,將目前社會上用于孤獨癥康復的各種方法吸納為己用,使康復訓練更俱針對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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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服務機構要贏得生源,獲得家長的認可,除了保證效果外,到位的服務也是其一張常勝牌。根據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靈活改變方案,讓客戶貼心、舒心和放心。
四.民間孤獨癥人士服務組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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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構方面:(1)特殊教育的發展本身就是人文精神與高科技的結合,但縱觀全國大小近n家孤獨癥服務機構,大部分是民間自籌資金、自負盈虧的,而大部分開辦孤獨癥服務機構的負責人皆為孤獨癥兒童的家長,她們在忍受著精神上沉重的負擔的同時,肩負經濟和管理上的雙重壓力。機構主要依靠孩子的學費來維持老師的工資和基本的開銷。(2)由于欠缺必要的專用資金支持,造成工作人員相對緊張,甚至留不住人才。老師的工作很辛苦,面對不同的孩子和家庭,心理壓力都很大。為了保證訓練質量,孩子不能招收太多。(3)由于資金不充分,大部分的民間機構無力聘請高水平的人才,基本聘用相關專業,甚至非專業的畢業生,然后自行培養。形式基本上是一邊工作,一邊培訓。也就是說難以保證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系統的學習,這樣做的結果往往是難以在短期內形成體系,教師只能靠零碎的知識和技能進行教學和訓練。(4)由于資金不足,人員培訓工作難以開展。工作人員時刻需要通過自學、聘請專家、外出培訓等方式,接收新知識,不斷地給自己“充電”,才能更有效地解決康復訓練中遇到的問題;家長需要定期通過講座和心理疏導,學習孤獨癥相關知識,排解心理壓力,才能更好地配合機構訓練,達到事半功倍的訓練效果。(5)由于缺乏資金,機構的硬件設施相對老化、陳舊、落后。場地、基礎建設、教室布置、公共設施、教學具、感統設備、教學設備、辦公設備等均有待改善。
2.家長方面:(1)康復訓練的費用較高。由于機構成本大,那么康復費用也就“水漲船高”。以個訓課為例,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每小時的收費為100-120元人民幣,這樣的收費只有家境較好的家長能夠承受。(2)許多機構都要求家長陪讀,這些陪讀的家長有孩子的父母親,也有孩子的(外)祖父母,還有聘請的保姆等。父母陪讀將失去勞動力亦就失去收入,聘請保姆即增加支出。(3)在無力支付高額費用的壓力下,部分孤獨癥家長無奈地放棄進入機構做康復的機會,耽誤了孩子的一生;有的做一半就回家了,效果得不到保證;有的借錢堅持做訓練,精神可嘉,但這個家庭從此就籠罩在“還債”的陰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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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國家已經把孤獨癥列入精神殘疾行列,但并未說明它與傳統意義上的精神殘疾的根本不同,也沒有明確規定由哪個部門或機構來認定孤獨癥兒童,調查孤獨癥兒童的患病率及殘疾程度;更沒有規定專門的機構去研究孤獨癥的發病原因和康復訓練辦法。
盡管國家選擇了31個試點城市,但并沒有說明這項工作由哪個部門來具體實施,實施到說明程度,如何收費。財政如何支持,省會以外的孤獨癥孩子怎么辦等問題模糊不清。
由于法律層面上的問題在方案中沒有做出明確的闡述,有些政府職能部門對問題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導致孤獨癥兒童康復機構小,規模小,使許多孤獨癥兒童失去康復的機會,這將給孩子,給家庭和社會帶來嚴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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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孤獨癥人士數量的增多和孤獨癥知識宣傳力度的加大,人們對孤獨癥這一概念逐漸清晰,但仍不乏出現不理解的現象。認為機構是打著慈善公益的名譽在賺錢,殊不知在公辦康復機構沒有成立的前提下,要是沒有民辦康復機構的產生,這些孤獨癥孩子的一生將毀掉,無數個自閉癥家庭將暗無天日,社會也會為此背上沉重的負擔;老師的這份工作還得不到社會的理解和認同,在物欲橫流的風氣中,認為我們這樣做是腦子有問題,不然為什么會放棄好的工作來做這行呢?
五.民間孤獨癥人士服務組織需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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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提供接納的大環境。包括社會的理解,法律的支持和政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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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納的大環境下,如何提高民間孤獨癥人士服務組織的服務效果,需要專家的指導,專業醫護人員、教師的具體操作以及家長的密切配合。
當然,在民間孤獨癥人士服務組織體系中,應該還有如何管理機構(教師、醫護人員、家長);如何爭取政府扶持;如何籌集資金等等生存、發展問題,以及如何使康復訓練后的孤獨癥人士回歸主流的融合教育問題,希望在實際操作中逐一得到解決。相信,因為有家長的辛勤付出,有教師和醫護人員的共同努力,有政府和全社會的大力支持,我們孤獨癥人士的康復機構一定會越辦越好,孤獨癥人士的路一定會越走越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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