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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斯博格癥~特殊教育學生安置流程

2007/1/18 10:58:49 來源:南方璀璨的星星部落格 作者:佚名 字體: 發表評論 打印此文


特殊教育學生安置流程

亞斯伯格癥和高功能自閉癥南部家長會95//03/11研習記錄

主講者:陳明顯主任

以下為主任對特殊及身心障礙的家長及孩子所做的建議:

※一).如何選擇一個適合孩子的老師、學校、與班級是成功最重要的第一步。孩子雖天生有某方面的弱勢,但重點是如何啟發孩子的優勢能力,讓孩子的優勢能力表現出來,讓他的人生有最好的表現。(科學人有一篇文章談躁郁癥與創造力,輕微躁郁癥的人很有創造力。94年11月科學人雜志)。

二).每個孩子,不管是要在怎樣的班級,如果要接受特教的服務都需要經過鑒安(鑒定與安置)。而每個孩子都有一個轉銜接段。如幼兒園入小學,小學入國中,甚至國中入高中職。為了讓孩子的權利不受到損失,所以要對特教法規的內容有相當的程度的熟悉與了解,想要了解特教法規的內容,可以上網到高雄市特教七科或高雄縣特幼科查詢,并且高雄市有印制特殊教育法規發行。(94年印)

※教育局的轉銜法令(91年公布)轉銜的程序大約是:

1學校要召開轉銜會議,家長可要求列席參加,特教老師及家長可說明孩子的需求,家長請老師匯整資料提出鑒輔需求的申請。

2教育局召開鑒定安置會議,(判定標準以他整體的能力來評估而非學業成績)。

※三)要進入學校時(中、小學)家長可先到學校參觀并跟學校的行政單位溝通,了解學校的資源是否足夠,轉銜工作做的是否完善,轉銜工作做的是否完善會影響孩子適應學校時間的長短。如果遷徙其它縣市也要有轉銜計劃,絕對不要放棄自己孩子及其權利。

四)進入特教班及普通班的優缺點

1特教班的優點:人數少(約10人),學生集中,有2~3位特教老師,認知教學做的成效較好。

2特教班的缺點:孩子會相互模仿,可能學到不良的行為,刺激較少。

3普通班的優點:學得團體的生活,可找同儕中接納他的人來協助他,刺激較多

4普通班的優點:認知學習因為班級人數較多因此老師無法兼顧孩子,需家長自行加強學習。

※孩子若要參加資源服務不一定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醫師證明,若老師認為孩子需要也可以。

※孩子如果有資源班的課程,更重要的是普通班老師的接納程度

行政系統中:普通班老師的接納程度,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來觀察:

(1)輔導主任對特教是否重視,是否概念良好。

(2)觀察特教班資源班的師資,尤其是專業能力與接納程度

(目前高雄市明文規定小2升小3,小4升小5的學生編班皆由計算機編班,孩子可抽離不用參加計算機編班、家長可自行找學校老師與老師溝通,可請學校特教老師或主任建議)

※孩子不一定要接受安置,可以只接受鑒定而放棄安置。所謂放棄安置即不接受資源班的課程或不入特教班孩子在普通班上課(當家長做這樣的選擇時一定要以對孩子最有益的選擇而不是為了面子問題這樣會誤了孩子因為孩子發展有問題不經過教育的教導他們的進步會很有限不要寄望長大會自己開竅越晚教愈難教而且進步比較有限)

鑒定申請的時間是每年的3月17日至3月31日

※教育局的轉銜法令(91年公布),轉銜的程序大約是:

1學校要召開轉銜會議,家長可要求列席參加,特教老師及家長可說明孩子的需求,家長請老師匯整資料提出鑒輔需求的申請。

2教育局召開鑒定安置會議,(判定標準以他整體的能力來評估而非學業成績)。

※未來特教的走向與目標:

1.服務對象:以"學習需求”或以”功能需求”取代.現行分類。

Q&A

1Q:申請教師助理員有那些條件:

A::過動、情障及自閉的學生比較需要教師助理員(過動指精神分裂癥、躁郁癥、嚴重精神官能癥等,嚴重情緒障礙且具有攻擊行為者)。

※鑒輔會:家長是否參加列席有重要影響,因只聽特教老師的陳述能不夠周詳,家長的列席,可為孩子及老師爭取權利(如班級人數減少)

※國中生高中職的權益:(請至教育部網站,特教小組高等教育)

※去年開始聯招會實行孩子若要申請延長考試時間,必須在學校的平時段考就有施行延長考試時間的紀錄才可申請。

2Q:目前孩子是小5,擔心升國中的適應問題?

A:利用轉銜的制度請老師建議與協助,轉銜不一定6年級才做,家長可以依自己的需求和資源班的老師溝通,請老師預作孩子升國中需加強的能力之轉銜計劃。(如上學的問題)若路程較遠,怕他無法自行達成,可在6年級的資源內容里加強這些的訓練。

3Q:目前住在屏東,小孩發現較晚,目前尚未有手冊,數學很差,目前在晨光時間作數學課程的加強,可是孩子對數學興趣缺缺,該怎么辦?

A:家長需參加鑒輔會,提出需求,他的課程不要外加,而是采用純資源的方

抽離出來。(以下附上兩個相關法令)

 

高雄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高市教四字第四一九五七號函頒布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提供特殊身心障礙學生「最少限制的教育環境」,適應其個別學習需要,使其獲得良好教育,充分發揮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訂定「高雄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暨幼兒園之現有教育措施無法提供其學習需求之特殊身心障礙在學生。

三、依本要點申請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個案基本數據。(二)個案現況描述及需求。

(三)診斷與評估。(四)實施方式。(五)實施地點。(六)人力需求。

(七)執行進度:以學年(期)為執行單位。(八)經費預算。(九)預期效益。

四、依本要點申請特殊教育方案其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由家長或教師檢具相關左證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后,擬定計劃提報教育局。

(三)教育局召集相關學者專家及行政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實地了解后,提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鑒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復審。

五、個案執行結束后,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匯整實施成果陳報教育局備查。辦理績效優良者,相關人員依規定予以敘獎。

 

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請兼任教師助理員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高市教七字第0940039341號函公布實施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協助本市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學校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學習,以達特殊教育實施之成效,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暨「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兼任教師助理員服務對象:

(一)注意力缺陷過動癥、精神分裂癥、躁郁癥、嚴重精神官能癥等嚴重情緒障礙且具有攻擊性行為學生。

(二)自閉癥且具有攻擊性行為學生。(三)重度肢體障礙學生。

(四)其它顯著障礙需要特別照顧者。

三、兼任教師助理員之職責:

(一)提供個案學習、評量過程中必要之協助。

(二)協助教師輔導個案學生生活與行為問題。

(三)協助教師與個案學生家長聯系事宜。

(四)配合校方協助處理個案突發之事件。

(五)協助個案學生行動訓練,包括:轉換教室空間、上下樓梯、用電梯..等。

(六)協助個案學生生活自理能力訓練如廁訓練、進食訓練、盥洗、沐浴..等。

(七)協助個案學生復健訓練及輔具使用。

四、申請條件:

(一)具本注意事項第二點并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鑒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鑒定安置于普通班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經資源班與普通班教師合作輔導后,其障礙狀況仍嚴重影響其學習或班級經營者。

(二)本市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教班重度身心障礙人數多,學生嚴重行為出現頻繁,致學校教師人力無法提供照顧者。

五、申請及服務時程:

(一)每年由學校分二次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第一次:每年1月15日至1月31日。第二次:每年8月1日至8月10日。

(二)第一次申請服務當年度2至6月份,第二次申請服務當年度9至12份月及次年1月份。

(三)如有新增個案得隨時提出申請。

六、申請應檢附之數據:

(一)本市鑒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復印件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醫師診斷書。

(二)本市相關專業人員或巡回輔導教師評估報告。

(三)學校已實施之各項輔導措施證明(請詳述)。

七、各校申請案由本市「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專業人員評估后,匯整評估報告由教育局邀集相關人員審查并核定之。

八、兼任教師助理員之服務經費由教育部補助「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暨教師助理員」年度費用項下支應。

九、兼任教師助理員應專用于特教學生教學與輔導之需,嚴禁調用于處理

學校行政工作。

整理者元佑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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