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障礙涵蓋情緒及行為等多方面的困難問題,要給予明確分類確非易事,分類也只是一種相對性的區分,重要的是要仔細探究問題所在及原因,并給予必要的處理或轉介治療,并提供教育相關服務。就其表現的行為特征,情緒障礙大略可分為內向性行為(internalizing behaviors)和外向性行為(externalizing behaviors)的問題。偏內向性的問題,如害羞、退怯、自卑、焦慮、恐懼、躲避群體(離群索居)、哀傷、憂郁、冷漠、過度敏感等;偏外向性的問題如反抗、攻擊、破壞、過動、暴躁、譴責、侵犯財物、及違規行為等問題 (coleman, 1996; Perterson, 1961)。
教育部于第二次全國特殊兒童普查時,區分其為下列五類(林幸臺,民81):
1.人際關系問題:無法與同學或教師建立并維持良好的人際關系,經常與同學打架、發生口角、攻擊老師、濫發脾氣、不與同學來往、任意指責或批評同學等。
2.行為規范問題:違規犯過或反社會的行為,如無故遲到、缺席、逃學、說謊、偷竊、易怒、破壞行為、考試作弊、不守規定或傷害別人等。
3.憂郁情緒問題:經常出現不快樂或沮喪的情緒,如對活動不感興趣、傷害自己、愁眉苦臉、悲觀、對自己的事漠不關心、情緒低潮或畏縮等。
4.焦慮情緒問題:因過度焦慮而導致身體明顯的不適應癥狀、恐懼反應或強迫性行為,如容易緊張、亂動、易因焦慮引起生理反應(嘔吐、頭昏)、坐立不安、重復同一動作、情緒激動、動作過度夸張、過度恐懼反應等。
5.偏畸習癖:如經常吸吮姆指、咬指甲、作異性打扮、沉迷色情書刊影片、吸食藥物、強力膠、嗜異味物品、煙癮或過分偏食等。
民國87年教育部頒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鑒定原則鑒定基準」,對嚴重情緒障礙的界定,依情緒障礙之癥狀包括(1)精神性疾患、(2)情感性疾患、(3)畏懼性疾患、(4)焦慮性疾患、(5)注意力缺陷過動癥、(6)其它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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